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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术道德守则

作者:  信息来源: 社科处  发布日期:2013-04-19   浏览次数
     

 

华东师范大学学术道德守则

(华师科〔200230 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

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和工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作品者,也适用本守则。

第三条  本学术道德守则所指学术活动包括以文字作品,美术和建筑作品,图形和模型作品,摄影作品,音像作品,软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的研究、制作过程及其结果的公开发表过程。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守则:

(一)学术活动应遵循严谨、民主、诚实、创新、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

(三)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七)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五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守则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实验结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杂志或书名、发表年代及具体页码等。)。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或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五)同一作品重复发表。

(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守则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守则和相关政策,并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凡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华东师范大学20021011日发文,华师科〔20023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