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校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华师社〔200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具有发展潜力的研究机构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发展繁荣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学校《进一步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2003-2010)》的精神,学校决定实施人文社会科学校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校基地)建设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基地的建设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教育部或上海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建设校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负责人在本学科领域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已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或活跃在某研究领域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研究人员应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3.研究队伍组成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4.所依托的学科应瞄准国内同类学科的第一或唯一的目标。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拟新建的研究机构,由其负责人向社科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社科处根据申请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社科处负责将申报材料送交校内外专家通讯评审。通讯评审之后,校繁荣计划专家委员会接受申请者的公开答辩。
第六条 学校学科与队伍建设管理委员会结合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提出候选基地,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管理模式
第七条 确定建设的校基地负责人由校长任命。
第八条 学校与基地负责人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
第九条 校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方案;实施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社科处、主管校长汇报工作。
第十条 校基地专兼职人员由基地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2)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3)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4)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5)研究成果考核标准;(6)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校基地主任(所长)聘任专职行政秘书一名。行政秘书协助基地主任(所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做好基地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对每个校基地的建设投入,主要用于基地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学术会议等。学校投入的基地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校基地研究人员应根据基地研究方向和重点,以基地名义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纵横向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校基地研究人员应以所在基地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发表各类相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
第十五条 校基地每年须以基地名义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该研究领域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第十六条 校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批文,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5)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6)其他档案。
第六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七条 为了促使校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社科处每年对校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校基地每年应根据建设标准进行自查,然后向社科处报送年度检查报告。基地建设标准如下:
1.科学研究:基地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拥有一批以基地名义承接的研究项目和完成的研究成果,使其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本学科领域中居全国领先地位。
2.人才培养:基地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培养博士、硕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使其成为本学科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基地通过参与制定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成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基地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合作研究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基地把制度创新作为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课题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创新,在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八条 社科处根据校基地年度检查报告、基地建设实际情况对基地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合格的校基地,下一年度学校继续拨款资助建设,每个校基地接受资助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五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校基地,撤消其校基地资格并停止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校基地建设的最终评估以入选教育部或上海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衡量标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华东师范大学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3月1日发文,华师社〔2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