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列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华师社〔200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系列学术活动(以下简称系列学术活动),打造学术知品牌,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推进我校科研队伍建设,根据学校《进一步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2003-2010)》,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列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系列学术活动总体建设目标是:增进校内外学科与学科之间、学者与学者之间、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保护自由探索,促进学术繁荣。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建设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学术活动:系列学术讲座、终身教授学术报告会和跨学科学术沙龙。
第五条 系列学术讲座的建设目标是通过聘请国内外学术界声誉卓著的专家学者前来讲演的方式,开阔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的研究视野,打造学术讲座精品,提升我校知名度。
第六条 终身教授学术报告会的建设目标是通过聘请我校终身教授举行学术报告,激励终身教授不断探索,保持学术活力,始终站在学术前沿,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展现我校雄厚的科研实力。
第七条 跨学科学术沙龙的建设目标是通过面向全校教师科研人员,以开放的形式及时传播和获取最新科研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了解学术动态,推动学科交叉与创新,带动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促进教学和科研的融合,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力。
第三章 申请、评估和实施程序
第八条 系列学术讲座的申请、评估和实施程序:
1.各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策划演讲主题,推荐演讲人选,并对被推荐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评议的结果报送社科处。学校繁荣计划专家委员会审议后确定正式邀请人选。
2.系列学术讲座的具体举行时间由社科处负责协调安排。每一学年度除寒暑假外,一般每月举行两次,全年不少于二十次。每年确保有两次以上邀请国际著名学者前来演讲。
3.在每位演讲者开讲前一个月,由推荐的院系负责将其学术简历、主要学术思想与贡献和此次讲演主题等有关内容以签报的形式报社科处,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4.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向校内外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5.演讲内容、评论员的评论等精华部分以摘要方式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发布,并同时将信息上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
6.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上设立专门的学术活动评论论坛,鼓励广大师生参与评论。
7.系列学术讲座经费主要用于演讲、评论、会场租借、差旅住宿、宣传、结集出版、优秀组织者的奖励等方面的支出。经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实报实销,来自境外著名学者每次讲座总费用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终身教授学术报告会的申请、评估和实施程序:
1.我校终身教授有义务每年举办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会,每年年初由终身教授向社科处提出各自的当年度学术报告会计划,包括主题、拟定日期等。
2.由社科处对全校终身教授提出的报告会计划,进行协调、统筹安排。
3.报告会引入评论员制度。由终身教授邀请一位同行专家作为自己的评论员,参与学术报告会的评点以及引导讨论。
4.社科处提前一个月,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介绍该终身教授的学术简历、主要学术思想与贡献和此次报告会的主题,并接受网上提问。
5.在报告会举办前一周内,作好海报宣传工作,并做好网上提问汇总。
6.报告会采用主题演讲、专家评论和自由提问相结合的方式。
7.报告会结束后,终身教授的演讲和专家的评论等精华内容以摘要方式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上发布,并同时将有关稿件提供给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文汇报》、《社会科学报》等媒体。
8.报告会费用主要用于场租费、评论员费、材料费、录音整理费、宣传费等方面的支出。报告会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开支,控制在每次0.25万元以内。
第十条 跨学科学术沙龙的申请、评估和实施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提前两星期向社科处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按批准确定的日期举行。
2.社科处根据申请情况,科学统筹安排学术沙龙的举办时间,原则上做到一天一次(节假日除外)。
3.跨学科学术沙龙的内容可以是阶段成果的试报告、热点问题聚焦、前沿想法碰撞等等。
4.对获批准举办的学术沙龙,社科处应提前一周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5.学术沙龙举行结束后一星期内,申请人(或指定专人)须以简报或综述的方式对本次学术沙龙的讨论内容进行总结,提交至社科处。
6.社科处将简报或综述作为该申请人核准报销举办沙龙费用的依据和下次申报举办学术沙龙的批准依据之一,并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发表,择优向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推荐发表。
7.学术沙龙费用主要用于场租费、茶水费等方面的支出。学术沙龙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开支,原则上每次不超过0.1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3月1日发文,华师社〔2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