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else{ document.getElementById(PLTS[cur1].portletId).innerHTML=response; } } catch(e){} var regx=new RegExp(' 华东师范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华师社〔2007〕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推进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消除项目研究中的“重立项,轻结项”的不良倾向,提升项目研究质量,提高项目的结项率,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获准立项者和按时通过结项鉴定者,学校给予科研实绩奖励。获取国家重大项目奖励10万元,国家重点项目奖励6万元,国家一般项目奖励4万元,国家青年项目奖励3万元。对课题结项成果鉴定获“优秀”的项目实行追加奖励。其中,重大项目奖励5万元,重点项目奖励3万元,一般项目奖励2万元,青年项目奖励2万元。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华东师范大学在编专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凡符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原则上都应申报该项目。 第四条 承担“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基金项目”未结项的教师,每年必须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五条 为提高项目的申报质量,申请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课题设计须经课题组系统论证;申请书在递交之前,须经社科处审核。 第三章 经 费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正式立项通知后,在填写《回执》同时,须悉心编制《项目预算表》,根据《项目预算表》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 第七条 在课题研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预算及审批程序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四章 开 题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正式立项通知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课题的开题论证。项目的开题采取“二次论证”方式。项目负责人要组织课题组成员及相关专家,群策群力,对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重新予以论证,细致查找问题,优化研究方案,完善研究步骤。项目开题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开题纪要,并在开题后一周内报送社科处。 第九条 按时保质开题后,学校下拨给项目负责人20%的科研实绩奖励。对于无故推迟开题或不按要求开题者,扣除20%的科研实绩奖励,逾期开题者一律不予补发本部分奖励。 第五章 中 期 第十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顺利进行,按时产出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每学期须举办一次课题研究学术沙龙,集体研讨项目进展情况。学术沙龙结束后一周内,课题组须向社科处递交书面的学术沙龙纪要和出席学术沙龙的专家学者名单。 第十一条 课题组按要求举办课题研究学术沙龙后,学校分期下拨40%的科研实绩奖励,对于不能按时保质举办课题研究学术沙龙者(以2年为例,共举办4次),每缺少一次,扣除10%的科研实绩奖励。 该部分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出席学术沙龙的人员情况提出具体分配金额。 第六章 结 项 第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结项必须经过预评审。预评审在预定结项日期前2个月内完成。项目负责人在预评审时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材料。参加预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其中必须包括校外专家2名。项目实绩奖励的10%由社科处统一用于专家评审等支出。课题通过预评审并根据专家的建议做出修改完善后,才能进入正式结项程序。 第十三条 课题通过预评审并按时进入正式结项程序后,学校下拨10%的科研实绩奖励。对于不能按时进入结项程序者,扣除该部分奖励。 第十四条 课题通过结项鉴定后,学校下拨20%的科研实绩奖励,对于未能通过结项鉴定者,扣除该部分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社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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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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