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华师社200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教社科〔2006〕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985”工程建设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第二条 我校基地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同时针对我校实际情况,对相关具体事宜作出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构建设
第三条 基地为独立的开放性科研实体机构。
第四条 基地拥有独立的办公室用房、实验室和资料室用房,每个基地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第五条 基地作为创新人才培养重镇,应按照其主要研究方向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单列招生计划,独立培养研究生。
第三章人员聘任
第六条 基地主任的聘任。基地主任由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书。基地主任四年为一届,任期满时对须连任者由校长续发聘书。基地主任一般不超过65岁。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基地主任,应酌情予以调整。解聘或调整基地主任由学校报教育部协商。基地主任主动辞职并被校长接受,应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基地科研岗位人员和专职行政资料管理人员的聘任。每个基地由基地主任聘任8-10名科研岗位人员和1-2名专职行政资料管理人员。基地主任与受聘人员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书。
第八条 基地其他专兼职人员的聘任。基地主任负责其他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基地主任与受聘人员及原所在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书。基地根据聘任合同书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基地实施配套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每个基地每年的配套经费为:重大项目经费20万元、图书资料费5万元、学术会议费5万元、日常办公经费10万元、专项津贴10万元。配套经费的拨付和使用,遵照《华东师范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配套经费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承担的基地重大项目和带入基地的研究课题,人员费比例最高为总经费的30%,由课题负责人支配使用,用于课题组相关人员。
第五章项目和成果
第十一条 基地应紧紧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制订重大项目的五年规划和研究计划,并须组织好每年2项重大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基地应按时保质完成重大项目。重大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遵照《华东师范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基地应瞄准学术前沿,出版学术著作,提交研究咨询报告,在SSCI,A&HCI,CSSCI等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基地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每年必须通过教育部向中央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报送1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
第十四条 基地经费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属本研究基地。
第六章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基地每年必须在校内主办一次能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基地国际学术会议召开的上一年度8月底前,由基地主任、主管校长、社科处共同根据各基地主要研究方向商讨确定会议主题和征文议题;会议召开前2个月,基地按要求将会议有关内容向教育部备案报告;会议召开时应邀请教育部社科司、校领导、社科处出席开幕式;会议结束后,基地应编印出版含英文摘要的论文集,汇同会议纪要、正式通知、代表通讯录等文件妥善存档。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基地召开国际学术会议情况拨付学术会议经费,具体遵照《华东师范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配套经费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除每年主办1次国际学术会议之外,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办各类国内外学术会议。各类学术会议的报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建设
第十九条 基地应建立独立的极具专业性的图书资料室,订购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收集非出版物,并对图书资料进行编目,实现联机检索。基地应紧紧依靠“985工程”建设的有力支持,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与其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
第二十条 基地必须建设专业性网站,使之成为基地学术交流平台;网站要有英文版(俄罗斯研究中心网站应有俄文版),做到内容丰富、更新及时。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水平学术刊物、电子期刊或集刊,争取成为CSSCI来源期刊,学术刊物注明由基地主办。
第二十二条 基地实施报告制度。基地工作简报每三个月、成果简报每半年应向教育部、社科处以及其它相关部门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基地重大事项应随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基地信息建设的情况,拨付图书资料费、办公经费以及专项津贴,具体遵照《华东师范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配套经费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东师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稿)》、《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